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楊玉欣、江惠貞、陳學聖與陳鎮湘在立法院舉辦公聽會,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理事劉于濟表示,政府對聘雇外籍看護的失能身心障礙者,有很多不合理規定,如強制外籍勞工服務3年期滿就要出國1日,但出國期間卻沒替代人力;不論是個人助理、居家服務員或喘息服務,都不准有聘僱外籍看護的人使用,根本是處罰身障者。
賴家仁表示,就業服務法當初針對外籍看護就業規定,是基於外籍看護為短期性、補充性,但現在情況已不同,須視狀況調整,包括照顧年限不得超過12年等規定,希望配套修法。
不過,他說,調整規定過程中,希望降低引進外籍勞工負面影響,並建立長期照護制度,不要變成「外勞為主,本國勞工為輔」,這方面還要進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