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空大同資產案 林蔚山判8年

中央社/
12 年前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3日電)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被控掏空公司資產案,一審被依違反證交法等罪,判刑4年6個月。高院今天依3罪名改判8年、5月及3月,併科罰金3億元。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判林蔚山違反公司法判刑5月、一般背信判刑3月、證交法的背信,因犯罪金額逾新台幣1億元,遭判刑8年,併科罰金新台幣3億元。

同案被告,通達公司負責人周雲楠則依5罪名、8犯行改判3個4月、6月、7月、4月、5年、3月徒刑,其中被控銀行法部分遭判5年最重。

當時的板橋地檢署(現改制為新北地檢署)認定林蔚山涉嫌因個人投資的通達國際公司虧損,竟挪用大同資金新台幣10多億元挹注,民國100年10月間偵結,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起訴林蔚山、通達公司負責人周雲楠等人。

新北地方法院101年6月底,認定林蔚山濫用權限,用資金填補私人虧損,嚴重損害投資人權益,判刑4年6月,周雲楠也遭判刑4年6月;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