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102年度盈餘分配案業經103年06月17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自未分配盈餘中提撥新台幣50,570,717元分派現金股利予股東,每股配發新台幣1元。二、本公司103年08月12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茲訂定103年09月07日為現金股利之除息基準日。三、現金股利訂於103年09月30日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發放,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不計),匯費及郵費由股東自付。四、除分函通知各股東外,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