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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茂:董事會決議本公司第9次買回庫藏股註銷減資基準日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8.12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8/122.減資緣由: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公司應於買回之日起3年內轉讓與員工,逾期未轉讓部份,應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並不得轉做其他用途。3.減資金額:新台幣50,000,000元4.消除股份:普通股5,000,000股5.減資比率:1.5%6.減資後股本:3,273,652,180元7.預定股東會日期:不適用8.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及比率(減資後上市普通股數A、A/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9.前項預計減資後上巿普通股股數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減資基準日訂為10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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