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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樂迪: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且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8.12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3/08/12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三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持股10%之轉投資事業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864236(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0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0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短期融通資金。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三禾公司本票及三禾公司董事長連保之連帶保證書。(2)價值(仟元):10000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50000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3321385.計息方式:每月計算,以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6.還款之:(1)條件:期滿清償。(2)日期:動撥日起一年內。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00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3.47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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