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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天厝奢侈稅 出售按樓層比例課稅

自由時報/ 2014.08.12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邱柏勝/台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持有2年以內之透天厝,若部分樓層曾作營業使用,即使已辦理自用住宅登記,出售時仍需按樓層數比例課徵奢侈稅。

政府打房力道加重,年底房地合一課稅方案可望出爐,許多屋主看壞房市前景,紛紛在草案公佈前出脫房產。南區國稅局表示,高雄有位民眾於102年6月購入4層樓的透天厝,在一樓開設補習班,其他樓層為自住使用,但因個人因素於103年5月結束補習班業務,並於同年7月出售房產。

國稅局官員說明,該民眾出售持有2年以內的房地,由於有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因此不符合特銷稅(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中「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的排除規定,仍須繳納奢侈稅。

但國稅局也考量該透天厝的其他樓層符合自住使用規定,僅一樓作為營業使用,因此該屋銷售時,可按營業樓層數占實際總樓層數比例,計算課徵奢侈稅。舉例來說,本透天厝樓層共4層,銷售價格為2400萬元,則應繳交60萬元奢侈稅(2400萬×1/4樓層比例×10%稅率)。

國稅局官員提醒,奢侈稅計算方式不是以面積,而是按樓層數比例計算,且以實際使用層數為準,違章增建或未保存登記樓層也算在內,民眾出售透天厝時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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