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九十一年間,104發現公司網頁遭入侵,竊取付費帳號及密碼,經104報案,檢警大舉搜索1111,查獲1111董事兼副總林華聖等人竊取資料。
個人刑事責任部分,林華聖、工程師鄭英慶等四人已與104人力銀行和解,賠償七十二萬元,並依違反著作權、詐欺等罪遭判六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十八萬元確定。
但公司屢次不服判決,先後經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審理,及至高院更二審認為,經鑑定後,遭1111竊取的求職資料,共有二萬多筆是原為104擁用,每筆以一百四十元計算,共計二百八十三萬七千八百元,扣除四名員工已賠的七十二萬元,1111應賠償二百一十一萬餘元。1111不服再提上訴,最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1111稱判決不公 104則表欣慰
1111公關總監李大華說,這判決不公平,甚至有點像「冤獄」,幾名前員工在認罪協商被誤導,案件已和解,沒想到侵權追訴期都過了,罪名又改成不當得利,在認事用法上有很大爭議。
104則表示,對於最高法院的判決,深感欣慰與肯定,期盼相關同業記取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