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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拉德: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加捷二,債券代號41092)行使贖回權暨終止櫃檯買賣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8.11 00:00
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3/08/112.公司名稱:穆拉德加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 本公司於99年12月份發行「加捷二」轉換公司債2,100張,截至103年7月31日止, 發行流通餘額為176張,已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依據『發行及轉換辦法』相關 規定行使對「加捷二」之贖回權,暨辦理終止櫃檯買賣程式。8.因應措施:依「加捷二」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訂定債券收回相關事項如下: (1)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收回期間:103年10月2日至103年11月3日。 (2)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03年11月3日。 (3)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03年11月4日。 (4)債券收回價款及發放日期: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並統一於103年11月10日以   匯款或郵寄支票方式支付予各申請人,匯費(郵資)自收回價金中直接扣除。 (5)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10366台北市承德路3段210號地下一樓;電話:(02)2586-5859。9.其他應敘明事項: (1)「加捷二」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i)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民國100年1月18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    四十日(民國104年11月8日)止,若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    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以掛號寄發給債券持有人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    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    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    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    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權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且函請    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ii)若債券持有人於接獲「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     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     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持有之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     普通股股票。 (2)「加捷二」其他發行資料請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債券專區申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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