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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宏新技:公告本公司對郡宏光電(股)公司背書保證達「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8.11 00:00
第二條 第22款1.事實發生日:103/08/11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郡宏光電(股)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採權益法之關聯企業(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926612(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24500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2450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49000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207507(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業務需要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70000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9690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據公司和被背書保證公司以及銀行間的合約而定。(2)日期:依據公司和被背書保證公司以及銀行間的合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3243142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2238963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48.33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75.0010.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新增背書保證額度為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續約,截至公告日止尚未簽訂合約。(2)迄事實發生日為止,提供背書保證餘額為董事會通過續約及銀行未到期舊約的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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