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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你康:本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者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8.11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0款1.事實發生日:103/08/11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高視能隱形眼鏡有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6963(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31407(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4702(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6109(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年7月9日基秘字第167號函規定,將超過正常授信期間之子公司應收關係人帳款轉列其他應收款-關係人。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3500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618325.計息方式:應收帳款轉列資金貸與不計息6.還款之:(1)條件:不超過一年為原則(2)日期:不超過一年為原則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4346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7.00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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