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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普材料:代子公司Coremax (BVI) Corporation公告資金貸與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標準者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8.11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3/08/11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康普(漳州)化工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Coremax (BVI) Corporation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15403(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53964(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998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3944(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康普(漳州)化工有限公司營運需求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91352(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4795.計息方式:借款利息4%6.還款之:(1)條件:到期還款(2)日期:本次借款期間預計為1年,開始日期以實際撥款日為準。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03389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96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金融機構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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