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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屋優惠稅率 最多選3戶

中央社/ 2014.08.11 00:00
(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11日電)台北市稅捐處今天指出,多屋族最多只有3戶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納稅人必須在10月中旬前擇定自用住宅並回覆稅捐機關,否則會以較高的非自用住宅稅率計算。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財政部6月4日公布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今年7月起,非自住的房屋稅稅率調高為1.5%至3.6%。

依據財政部定義,自住房屋是指家戶成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持有的房屋中,必須是無出租,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的房屋,最多3戶可按自住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其餘皆屬非自用住宅。

由於今年是初次實施,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會對轄區內房屋稅納稅人寄發自住房屋擇定通知函,在不同縣市都擁有房屋的多屋族,將會收到多張通知函。台北市稅捐處已於8月8日起,以掛號方式寄發通知函給持有北市房屋的納稅人。

稅捐處提醒,納稅人收到通知後,應併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各縣市的住家用房屋明細回覆單,勾選自住房屋最多為3戶,並在今年10月中旬前將勾選結果(回覆單)回覆任一地方稅稽徵機關,以保障適用自住房屋1.2%優惠稅率權益。

如果未在期限內回覆,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將會在10月31日轉檔,並按較高的非自住房屋稅率課徵104年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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