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捐贈各級政府機關設立的賑災專戶,屬於對政府的捐贈,納稅義務人可憑載明捐贈事由的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等,作為捐贈的收據或憑證,次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全數申報列舉扣除。
如果透過郵局所開立的賑災專戶劃撥捐款者,可憑郵局發給的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申報扣除。如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未記載姓名者,可由匯款人自行填註。
高雄國稅局指出,若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單位的員工賑災捐獻,由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等單位經收彙總捐獻,致僅取得一張統一捐獻收據者,可憑各該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單位填發載明受捐贈單位名稱的收據,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民眾如對所得稅申報捐贈相關規定不了解,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詢問,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