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送懲戒者 不得申請退休
草案還增列行政罰鍰規定,可對違法失職公務員罰鍰一萬元到一百萬元;如拒繳罰款,甚至隱匿財產及退休金,使主管機關無法罰鍰或追討退休金,得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強制執行退休金或遺產。
另外,以往有公務員在違法失職曝光後,火速退休或離職以規避責任,草案特別規定「防落跑條款」,涉案送懲戒者,不得申請退休。
最重可免職 「郭冠英們」無法回任
現行懲戒制度最重只有撤職,違法失職公務員隔一段時間後,仍有機會回任公務員,累積退休年資,前新聞局秘書郭冠英就是一例,草案擬定「郭冠英條款」,加重懲戒強度,最重可免職,並喪失公務員資格,剝奪違失公務員回任公職管道,未來「郭冠英們」,將無法回任公務員。
過去軍人不受公懲法懲戒,引發不少爭議,草案將軍人納入公懲法規範,未來軍人違法失職,需比照一般公務員受懲戒。
此外,負責懲戒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目前採會議制,由全體公懲委員一起審議懲戒案,草案將公懲會改採合議庭形式,未來審理公懲案時,原則上應進行言詞辯論,且被懲戒人得請律師辯護,判決後有權聲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