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黃東焄因屬簡任第12職等以上的檢察官,依規定應向監察院申報夫妻財產;但他在民國98年申報財產時,漏報妻子王如玄於同年3月下旬購買位於新北市一間房產,並向遠東國際商銀貸款新台幣840萬元;監察院認定黃男申報不實,開罰18萬元。
黃東焄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續提行政訴訟。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認定,現今社會男女平等,夫妻各自獨立管理財產,如果妻子沒有告知有貸款,黃男也難以得知;他雖有疏失,但不是故意,判免罰。
監察院不服一審判決,經上訴,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並在今天宣判,法官認定故意分為直接與間接,應再詳查,將全案發回台北地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