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40多歲的被告曾濫用強力膠、安非他命等物。他曾和八旬老翁有齟齬,不滿老翁出言相勸他身為年輕人要去找工作,於是懷恨在心。
兩人於民國102年5月在深坑大樹下狹路相逢,被告藉酒意氣憤難平,出手拉倒老翁後,出腳狂踹老翁頭部7下,導致老翁顱內出血、深度昏迷,送醫治療1個月後死亡,事後老翁家屬報警提告。
法院審理時,被告坦承犯行,但辯稱只是一時氣憤,不是要致人於死。法官囑託醫院鑑定發現,他犯案時並未因精神障礙而無法辨識行為違法,認定他是一時氣憤失手犯案,並未預謀殺人或使用利器,並無殺人故意,考量他迄今未賠償被害人家屬,依傷害致死罪判刑8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