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洪九被控於民國92年,與時任茂矽公司股務處副處長葉惠珍偽造茂矽公司在NM BANK定存單,並侵占環龍、威力公司出售茂矽公司所得股款4億8000萬元,涉犯侵占、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等罪。
此外,洪良於93年擔任倍利國際證券公司投資理財部經理被控授意時任營業員的歐梅芳,代表數家未在國內登記營業的海外公司,在台灣向茂矽等公司推薦購買金融商品,涉嫌違反公司法。
法院一審依業務侵占罪,分別判處胡洪九、葉惠珍4年及2年;洪良、歐梅芳則被依違反公司法均判處拘役50日、減為25日,得易科罰金;同案被告南茂公司及泰林公司董事長鄭世杰、倍利證券總經理張明杰均獲判無罪。
高院二審改判胡洪九、葉惠珍、洪良、歐梅芳無罪,鄭世杰及張明杰仍維持無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