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頎邦科技:本公司103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及對股東權益可能稀釋情形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8.07 00:00
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3/08/072.公司名稱: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103/08/07本次發行屬: 無償配股預定發行總數(股) 700,000股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民國103年與民國104年估計應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台幣23,825仟元及新台幣9,810仟元;此費用化金額對民國103年及民國104年每股盈餘之稀釋估計每股降低0.037元及0.015元,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發行辦法之內容一、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七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民國一百零三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二、申報及發行期間於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申報,並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三、員工之資格條件及獲配股數員工之資格條件:以本公司績效考核優良員工為限。授予員工及其所得受領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會核訂。惟具董事及/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發行前如法令規定得將發行對象包括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得經董事會同意依前述條件授予。獲配股數: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加計其累計被給予由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其累計被給予由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四、發行總數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普通股7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總額為新台幣7,000,000 元。五、發行條件(一)發行價格:每股新臺幣0元發行,即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無現金對價之無償配發予員工。(二)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解除限制: 給予日: 50% 自給予日起服務屆滿1年: 50%。 2.限於簽署競業禁止及保密限制同意書之員工。 3.員工自公司授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年度績效考核未達B者,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收回並註銷。(三)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發行新股之普通股股票。(四)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1.離職 :員工因故辦理離職、留職停薪、退休、資遣或調職時,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生效日起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2.一般死亡:遇有員工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日起喪失其達成既得資格,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3.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辦理離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自離職生效日起解除限制並辦理領取股份。(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死亡日起解除限制並得由其法定繼承人辦理領取股份。(五)本公司依法無償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法辦理註銷。六、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本次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獲配員工名義交付股票信託保管,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一)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二)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適用規定全權執行。本次員工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上述限制外,其餘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七、行使認股權之程式本公司將員工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並依信託契約約定,於既得條件限制期間內交付信託保管。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法向主管機關辦理相關變更登記事宜。八、達成既得條件後之權利義務:員工因已達成既得條件領取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份,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九、稅捐因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產生之各項稅賦,皆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理。十、其他重要事項(一)本次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信託約定於既得條件限制期間內交付信託保管,其可既得股數,依信託約定移轉股份予員工。惟如有非中華民國籍之員工,其保管依規定辦理。(二)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備註一、10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係經本公司103年3月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二、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計普通股700,000股,並經103年股東常會通過。8.因應措施: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限制型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及對股東權益可能稀釋情形之公告因系統問題無法完整輸入先以重訊公告投資人,之後再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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