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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逼車或突減速 罰鍰吊牌照

中央社/ 2014.08.07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7日電)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今天表示,惡意逼車或驟然減速者,除處以罰鍰之外,需吊扣牌照3個月及接受道路安全講習。

交通事件裁決所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增規定納入駕駛人惡意逼車、或任意驟然減速、煞車等危險行為時,將當場禁止駕駛,並處新台幣1萬2000元至2萬4000元罰鍰、吊扣牌照3個月及接受道路安全講習。

交通事件裁決所表示,違反上述規定因而肇事者,並將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另吊扣牌照車輛再次違規時,將沒入車輛。

交通事件裁決所指出,惡意逼車或驟然減速等行為不僅駕駛本身易失控,且易讓其他用路人無法即時反應,極易造成行車事故;而交通違規裁罰的用意,並非在於處罰,而是在於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提醒駕駛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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