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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法翻修 擴大國賠範圍

中央商情網/ 2014.08.07 00:00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014年8月7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擴大國賠範圍、明確公務員怠忽職守的定義,並明訂一定要行使求償權。

國家賠償法民國70年7月1日施行以來,已逾30年未曾修正,因社會環境變遷快速,現行部分條文已不合時宜或不完備,法務部提出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行政院會上午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損害者,亦同。

草案明訂,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於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也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有關怠忽職守定義,草案是指公務員就保護人民權利的法規所定職務,依該法規已明確規定應執行且無不作為的裁量餘地而不執行。

這次修法擴大國賠範圍,將現行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擴大為只有是公共設施就適用。

現行規定賠償機關可審酌是否行使求償權,這次修法規定一定要行使求償權。

草案規定,公務員對於國家賠償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應對其行使求償權。賠償義務機關怠於行使求償權時,上級機關得代為行使。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道有損害後,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後逾5年不行使而消滅。

至於賠償所需經費,草案規定,在中央由一、二級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等,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但中央一、二級機關最近3年平均撥付賠償金額未逾500萬元者,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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