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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法草案通過 公務員不作為也得賠

NOWnews/ 2014.08.07 00:00

記者王鼎鈞、實習記者江昱逵/台北報導

逾30年未修訂的國家賠償法,今(7)日上午行政院通過修正草案,適法範圍從公有公共設施擴大為公管公共設施,且明確定義「怠惰執行公務」的範圍,也就是說,只要公務人員怠惰所造成的傷害,受侵害的人民也可以向原執行行政機關請求國賠。 由於現在政府常租用辦公室或是停車場,如果民眾洽公不慎受傷,現有的法條常會導致請求國賠引發其他的爭議。 草案的第六條,公有公共設施擴大定義範圍為「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直接供公共或公務目的使用之設施」,只要上述的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缺失,造成人民的傷害,則委託的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就應該要付賠償的責任。 而草案第三條也明確定義公務人員怠惰執行公務的態樣,如果公務人員「就保護人民權利之法規所定職務,依該法規已明確規定應執行且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而不執行。」,而導致人民受到侵害,還是可以向原行政機關請求賠償。 此外,鑒於國賠的事件原則上是由行政法院審理,但是案件多、費時長,基於訴訟經濟,國賠案件由地方法院民事訴訟庭審理,但法院須依職權調查,以維持公法之性質。 然而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也就是說原告需負舉證責任,但是國賠的要件通常是因為公權力的行使或是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不當導致人民受侵害才會出現的,就行政訴訟而言,應是原承辦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以顯公權力行使和人民權利之間的平衡。如此一來勢必會造成法律上的歧見。法務部次長吳陳鐶表示,因法院依職權調查,跟之前審理行政訴訟採的「職權調查證據原則」的精神相同,所以不會有這個問題,雖然兩者略有差異,是因為我國現行司法實務採訴訟二元制所導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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