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已通函稅捐機關,車主依交通部發布「因應7月31日高雄市氣爆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在2015年1月31日前,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稽徵機關應依監理機關提供的資料,主動退還其車輛無法使用期間溢繳的使用牌照稅。
賦稅署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函釋,汽、機車遭颱風侵襲受損,如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可按車輛實際使用日數計徵,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
財政部表示,本次高雄市氣爆災情嚴重,為體恤災區民眾亟須重建家園並處理相關善後事宜,短期內恐無暇申辦車輛報停、報廢及退稅手續,基於愛心辦稅及便民服務,因此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應主動依監理機關提供資料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