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碧玲引用「共同管道法」指出,所謂共同管道是供公眾使用管線,用來輸送水、電、電信、瓦斯、有線電視等;而石化管線是僅能存在於特種工業區的非公共設施管線,會在這個地方出現,就是非法管線,怎會是「公共設施管線」管理欠缺的問題?
她表示,自治條例對於維護管線安全的事項,只有要求管線埋設人每年提自主管理計畫,並要求確實執行;現應針對「自主管理」機制不足的部分,修法予以補強,而非魚目混珠,一味只想把責任推給高雄市政府。
管碧玲引用「共同管道法」指出,所謂共同管道是供公眾使用管線,用來輸送水、電、電信、瓦斯、有線電視等;而石化管線是僅能存在於特種工業區的非公共設施管線,會在這個地方出現,就是非法管線,怎會是「公共設施管線」管理欠缺的問題?
她表示,自治條例對於維護管線安全的事項,只有要求管線埋設人每年提自主管理計畫,並要求確實執行;現應針對「自主管理」機制不足的部分,修法予以補強,而非魚目混珠,一味只想把責任推給高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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