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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寬鬆 菲對台漁務合作友善

中央社/ 2014.08.06 00:00
(中央社記者林行健馬尼拉特稿)菲律賓地方法院對涉嫌越界捕魚的中國大陸漁民所做的判決,顯示出菲方對待台灣越界漁民相對寬容,台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默契良好。

2013年4月間,中國大陸編號63168、重500噸漁船,在海洋保護區杜巴塔哈礁(Tubbataha Reef)擱淺,船上12名大陸漁民被捕。巴拉旺省(Palawan)公主港市(Puerto Princesa)地方法院昨天判決,12名大陸漁民分處6年至12年有期徒刑,各罰款10萬美元,沒收漁船。

反觀恆春漁民蔡波乘漁筏,去年9月3日在菲國北端迪特蘭島(Ditarem)離岸約40公尺水域,撈捕龍蝦被捕,原本面臨涉嫌非法入境與盜漁兩項刑事控訴,但在中華民國駐菲代表處的積極協調下,繳交5萬美元現金行政罰鍰,檢察官也撤銷盜漁告訴,短短8天內即獲釋返台,全案未進入司法程序。

中華民國駐菲代表王樂生表示,從廣大興案後第1個漁汛期開始到現在,代表處對台灣漁船在我國經濟海域的作業情形極為關注,期間與菲方保持密切聯繫,提醒菲方記取廣大興案造成的衝擊,請菲方遵守執法時不使用武力、遇事緊急通報與人船遭扣迅速釋放等3項默契。

廣大興案發生後,台菲雙方召開過多次漁務談判,目前正洽簽「台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

王樂生說,他離任在即,但對台灣漁民的作業安全仍是「念茲在茲」。

雖然蔡波案與大陸漁民案情況不能完全相提並論,但在某種程度上反映出菲方在台菲漁業事務執法默契下,從寬處分越界的台灣漁民。

分析人士認為,菲方對兩岸漁民的處理方式有別,一方面顯示台菲漁務談判取得具體成果,另方面也反映出菲陸之間在南海爭議加劇後的雙邊關係現狀。

大陸漁民的公共辯護律師表示將就判決結果提出上訴。

依據菲國非法盜漁遭扣的標準作業程序,行政裁罰5萬到20萬美元只適用於遭扣後24小時內,期限過後提交地區非法入境委員會(RCIE)審理,即進入司法程序,費時至少一年半載,除須照繳行政罰鍰外,另有最高20萬美元罰款及沒收漁船等嚴厲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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