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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華電材: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103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8.06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事實發生日:103/08/062.原公告申報日期:103/06/19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103/06/19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包括發行期間、認股權人資格條件及得認購股數等相關內容。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依據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為配合主管機關指示擬修訂之,本次修訂條文為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一項,修訂前後條文如下:(1)修訂前條文: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及得認購股數: (二)得認購股數: 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累計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的百分之一(1%)。 第七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 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現金 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受讓他公司股份等﹞,每股認股價格依 下列公式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 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減除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 之庫藏股股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股 數。 註2:每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若係屬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者,則其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 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如係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則每股繳款金額為受讓股份過戶完 成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 收盤價。 註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註5:若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 股價格。(2)修訂後條文: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及得認購股數: (二)得認購股數: 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 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 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 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 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1%)。 第七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 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現金 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受讓他公司股份等﹞,每股認股價格依 下列公式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 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減除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 之庫藏股股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股 數。 註2:每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若係屬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者,則其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 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如係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則每股繳款金額為受讓股份過戶完 成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 收盤價。 註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註5:若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 股價格。 註6: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 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 為準。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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