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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富發: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除權、除息基準日及現金股利發放日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8.06 00:00
1.本公司業經103年6月11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以102年度可供分配盈餘新台幣(以下同)10,283,302,842元配發現金股利1,196,540,200元,以及股票股利2,991,350,370元辦理轉增資發行新股計299,135,037股,前述盈餘轉增資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08月05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29588號函申報生效在案。2.前項增資發行新股,由原股東按除權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有股份比例配發,每仟股無償配發股票股利500股,配發不足壹股之畸零股,按面額以現金分派之,股東亦可於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自行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若未辦理拼湊者,其餘畸零股由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之。3.本次增資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份相同。4.凡於除息基準日股東名冊記載之股東,可依其持股比例,享有配發股利之權利,每仟股配發現金股利2,000元。5.茲訂於103年08月27日為除息及除權配股基準日(即發行新股基準日)。6.自103年08月23日起至08月27日止為股票停止受理過戶登記期間。7.現金股利採匯款及支票方式發放:股利發放日(支票到期日)為103年09月26日。採匯款方式者:於103年09月26日匯入各股東銀行帳戶。若無匯款帳號採支票方式者及股利金額不足匯款或郵寄支票者:以103年09月26日「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委由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掛號或平信郵寄。8.增資股票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 30日內採無實體發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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