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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森:本公司公告達「資金貸與與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應公告事項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8.06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3/08/06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宏茂光電(蘇州)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孫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21684(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6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需求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89558(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4833565.計息方式:依台灣銀行一年期借款利率計算利息6.還款之:(1)條件:董事會本案通過日起一年為限(2)日期:董事會本案通過日起一年為限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0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5.41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金融機構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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