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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帛琉洗錢案 特偵:查無不法

中央社/ 2014.08.06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6日電)前總統陳水扁被控民國95年出訪帛琉共和國期間涉嫌洗錢。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偵辦後,今以查無不法實據,將全案簽結。

壹週刊於民國98年9月間報導指出,陳水扁於95年9月間出訪帛琉共和國期間,以空軍一號載運4000萬美元(折合新台幣14億元)現鈔,存入當地銀行,再分批轉匯美國,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

特偵組表示,分別函請外交部、調查局,向帛琉提出請求司法互助協助查證,結果都未查到相關事證。根據帛琉金融管理委員會回覆,陳水扁及親友未在當地銀行開戶,當地也沒有以福爾摩沙基金會名字註冊的公司。況且,當地銀行在94年到95年也沒有單筆或多筆連續匯入4000萬美元的匯款記錄。

特偵組收到外交部回覆指出,陳水扁任內曾兩度造訪帛琉,期間並沒有外館人員陪同洽商、僑界也沒聽說相關傳聞。

特偵組表示,根據帛琉金融情報中心回覆,壹週刊相關報導內容不正確,當地銀行未發現與陳水扁有關的金融交易紀錄,該銀行也不從事匯款作業。

至於媒體專訪指稱帛琉前總統陶瑞賓表示「聽說陳水扁來訪時有帶一筆錢」,特偵組傳喚記者作證表示,對方最後沒有提出任何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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