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3/08/05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無錫百和織造股份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母公司與子公司持有普通股股權合併計算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被投資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755824(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14565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4577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9142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資金需求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84502(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7499805.計息方式:依實際借款情形調整適當利率6.還款之:(1)條件:可隨時償還/餘額到期一次付清(2)日期:視資金狀況於貸與期限一年內還款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49533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2.53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東莞百宏實業有限公司資金貸與無錫百和織造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30,000仟元(折合新台幣145,770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