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自104年1月1日起應取具財政部核發之菸進口業許可執照

大成報/
11 年前
(大成報記者黃日郎/基隆報導)為加強菸品進口之源頭管控,財政部於103年6月26日公告,自104年元月1日起,業者申請輸入菸品進儲物流中心或保稅倉庫(不含免稅商店、 離島免稅商店及供國際航線客機客艙用之航空公司所屬保稅倉庫),應先取得財政部核發之菸進口業許可執照。

基隆關說明,財政部國庫署係菸品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加強菸品進口之源頭管控,防杜以三角貿易方式走私菸品之流弊,特將保稅倉庫進儲國外菸品單證比對之查核時點,提前至申報D8報單進儲階段,這項新措施實施後,業者於進儲菸品之進口報單-項次(30)欄內,必須填報許可執照號碼,以利通關及單證比對作業。另三角貿易案件申報之菸品,屆時亦將同步實施。進儲菸品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將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及第58條規定論罰,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並沒收查獲之私菸。

海關呼籲,從事上述菸品進儲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之業者,請於申報進口時務必先向財政部國庫署取得菸進口業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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