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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鑫: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本公司股份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8.05 00:00
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8/05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523,400,0005.預定買回之期間:103/08/05~103/10/04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6,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10.00~16.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72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2,800,00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第9次與第10次共買回12,027,000股,買回金額共新台幣109,614,940元第11次買回2,800,000股,買回金額新台幣31,309,468元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申報第9次買回10,000,000股,實際買回2,027,000股。原因為兼顧市場機制不影響股價,本公司視股價變化及成交量狀況採行分批買回規則,故未執行完畢。申報第11次買回8,000,000股,實際買回2,800,000股。原因為兼顧市場機制不影響股價,本公司視股價變化及成交量狀況採行分批買回規則,故未執行完畢。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103年8月5日 103年第7次董事會議紀錄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浩鑫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訂定日期:103.8.5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轉讓期間)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受讓人資格)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分配原則及轉換之程式)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依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授權董事會另訂定員工受讓認購股數。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其價格以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轉讓後之權利義務)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股份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第十一條本辦法應提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浩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一、本公司經103年8月5日第7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6,000,000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72%,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1.39%,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4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聲明人:浩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余宏輝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本公司證券承銷商認為本次預計買回股份之區間價格尚屬合理,而買回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除對公司造成現金流出外,餘對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尚無產生重大影響。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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