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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線管理 政院:高雄市府有法可管

中央廣播電台/劉品希 2014.08.05 00:00
高雄氣爆發生之後,各界積極釐清地下管線的管轄權。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今天(5日)表示,高雄市政府訂有「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管線管理並非無法可管,若再另訂專法,恐導致主管機關重疊,沒有特別意義。

高雄氣爆事件導致重大傷亡,管線管理究竟是由地方或中央負責也引發關注。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5日上午主動出示資料,指高雄市訂有「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明訂事前許可、施工管理及維護計畫等地下管線管理機制。

孫立群說,自治條例第39條就指出,管線埋設人為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者,應於年度開始前擬訂年度管線檢測維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也就是高雄市政府核定,並應確實執行。他說:『(原音)我們看了所有這些法律裡面,大概就是都涵蓋在這裡面了,責任其實是清楚的,不是說無法可管嘛,法就是訂得很清楚。(記者:所以高雄市政府是有法可以管的?)是,是有法可以管,是它訂的、它訂的。』

孫立群表示,依自治條例規定,管線埋設若未事前申請,可罰新台幣3萬元至10萬元;違反維護計畫則處以2萬元至8萬元罰款,並要求限期改善,若仍未改善,得按次開罰。

至於是否應針對地下管線管理另立專法,孫立群說,地方管線由地方政府管轄、園區管線由園區管轄,本就有不同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若訂定專法,可能導致主管機關高達數十個,沒有特別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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