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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騎機車放回原處 法官判無罪

中央社/ 2014.08.05 00:00
(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5日電)一名劉姓男子去年自行「借用」張姓男子機車,騎到醫院拿藥後將機車放回原位,遭檢察官依竊盜罪起訴,台中地院今判劉男無罪。

判決指出,劉男去年11月為趕到醫院拿藥,以自備鑰匙將張男停放於騎樓的機車騎走,約1小時後再將機車騎回原處停放。期間,張男發現機車遭竊,至警局報案後發現遭竊機車又停回原地。

劉男供稱,當天因趕著要去醫院拿藥,所以把機車騎走,看完病就把車騎回來放回原位。檢察官認為,劉男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的意思,竊取機車並耗用油料,所以將劉男依竊盜罪起訴。

法官認為,刑法的竊盜罪係屬以不法所有意圖為主觀構成要件要素的目的犯,而劉男基於暫時使用目的而取用他人車輛,主觀上是要暫時使用機車代步,且連帶發生消耗油料是必然,屬民事問題,不構成刑法不法所有意圖,所以判處劉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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