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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小米公司舉辦網路購買紅米手機活動,其商品之數量廣告不實罰60萬元

大成報/ 2014.08.03 00:00
【台北訊】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3年7月30日第1186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小米通訊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小米公司) 於102年12月9日、12月16日與12月23日共舉辦3波網路購買紅米手機活動,就其商品之數量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台灣小米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台灣小米公司針對案關活動刊載「首輪10,000台開放購買」、「第二輪10,000台開放購買」、「第三輪8,000台開放購買」等語廣告,並於每波活動後分別刊載「9分50秒紅米手機已售罄」、「1分08秒紅米手機已售罄」及「0分25秒紅米手機已售罄」廣告,予相關交易人及一般大眾依廣告內容所獲得之印象為台灣小米公司於開放購買當日提供廣告宣稱之10,000台、10,000台或8,000台紅米手機購買資格數供已預約之消費者搶購,並在宣稱的時間內均被搶購完畢。惟經查台灣小米公司於宣稱之時間點所接受之搶購資格數分別為9,339個(12/9)、9,492個(12/16)及7,389個(12/23),顯示該時間點尚有紅米手機搶購資格,卻未釋放供消費者搶購,反而逕自結束搶購活動,已與廣告所示不符。復查台灣小米公司102年12月9日前僅進口1萬台紅米手機,卻於該次活動前另外發放1,750個得於12月9日起無需搶購即可直接進入網站購買紅米手機之F碼,致第一波活動當日備貨量有不足之疑慮。又台灣小米公司公告數量與最終搶購資格數間之差異,除技術上無法精準於達到公告手機數量時即停止接受消費者搶購外,另需預留足夠手機數量給同時間使用F碼之消費者,以達成其對持有F碼消費者之承諾,此即代表部分購買資格數被保留未供消費者搶購,非但已排擠消費者搶購之機會,且最終搶購資格數顯較廣告宣稱數為少,與廣告予人之印象有異,並使參與搶購者有錯誤認知與決定之虞,其未盡廣告主真實表示商品數量之義務與責任,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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