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業於103年6月26日經股東常會決議,每股配發現金股利新台幣0.15元,共計發放新台幣46,978,236元。二、經本公司103年7月8日董事會決議,茲訂定民國103年7月30日為分派現金股利基準日。三、現金股利於103年8月13日起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發放,現金股利總額在新台幣31元(含)以下者,僅郵寄通知書,請股東逕洽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二號五樓,電話:02-23892999)洽領。四、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