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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促進轉口貿易業務

中央社/ 2014.08.01 00:00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1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關稅法部分條文,開放海運承攬業向海關申報貨物及辦理轉運、轉口相關事宜,使承攬業者能操作多國貨櫃集併作業。

行政院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其中「智慧運籌」部分要開放使海運承攬業可申請分艙單業務,做大多國貨櫃(物)集併櫃業務。

目前沒開放承攬業進行多國貨櫃(物)集併作業,行政院提出的修法版本增訂承攬業申辦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業務規定,希望吸引外國貨物到台灣轉運、轉口。

財政部估計,修法後每年約可引進50萬到60萬噸國外轉口貨物,增加倉儲及物流業就業人數約2000人,有助港口增量、加值、轉運及提升就業率。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運輸工具載運貨物經海關核准登記的承攬業承攬運送者,貨物艙單得由業者向海關申報及辦理轉運、轉口相關事宜。業者在國內運送途中,有非法提運等原因導致貨物短少,應負責補繳短少的進口稅費。

為避免開放承攬業者申報貨物及辦理轉運、轉口相關事宜,對船務代理公司業務造成太大衝擊,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先開放承攬業得申報空運貨物艙單、海運快遞貨物艙單及海運轉口貨物艙單;海運進口貨物艙單及海運出口貨物艙單則請財政部及交通部在實施2年內完成相關配套修法再實施。

此外,修法也將承攬業者納入海關得要求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對象、實施事後稽核關係人及應負擔轉口業務查驗費者。

為讓使用自備封條業者方便監督、管理,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經海關登記海運運輸業者、海運承攬業者、實施自主管理的管制區外航空貨物集散業者及物流中心業者,可經海關許可,在保稅運貨工具或海運貨櫃加封自備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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