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空降訓練中心勤務營營部連陳姓士兵,民國99年1月12日在駐地屏東大武營區,奉命維修悍馬車底盤時,尖嘴鉗突然脫落打傷右眼,矯正後視力僅0.1,幾近失明,要求陸軍賠償精神慰撫金、勞動能力損失等共528萬多元。
陳姓士兵指控,軍方沒有加強他維修軍車的專業訓練,也沒有提供護目鏡讓他戴,造成意外,堅持求償528萬多元。
陸軍司令部則否認部隊有過失,強調陳員具有汽車維修相關學歷和證照,入伍前又有修車等相關經驗。
不過,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陳員入伍前修車經驗不能取代入伍後的職前訓練,軍方未給予職訓又無提供護目鏡,應負8成過失責任。陳員未注意安全,也未要求單位提供護目鏡也應負2成責任,軍方應賠償32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