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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牌?遠通:提供的絕非爛職缺、合約爭議僅能請求違約金

NOWnews/ 2014.07.31 00:00

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遠通電收今(31)日表示,為維持收費員關懷服務的運作,今年12月31日之前,將於合約承諾之外,對於已完成轉職工作的收費員因故未到職或離職者,會視遠通及四大股東(包括關係企業)用人單位業務需求,以其職缺條件及面談程序並依收費員意願,協助工作媒合。收費員於錄取到職後,仍提供比照合約相關保障。對於收費員選擇改領轉職補償金者,仍保障其領取轉職補償金之權益。 遠通電收統計,947位前國道收費員中,扣除5位公傷假,已有494位領取五個月轉職補償金,其餘448位除已在職之125位收費員,仍有47位收費員待報到,另外基於關懷及善意,遠通也依據收費員任職意願調查,提供始終未接受媒合安排之200位收費員每人一份直接任用工作,以幫助收費員儘快回歸生活正軌。 此外,在遠通電收協助轉置的收費員中,包括目前任職於遠通電收的夫妻檔劉進楊與蘇惠君,以及轉職愛買的王先生、摩斯漢堡的林小姐及蔡先生等多位前收費員,都曾透過媒體表示遠通提供職缺多元、較有升遷機會且學習機會多,也鼓勵前國道收費員勇於投入民間企業,成功將失業危機化為生涯轉機。且若有收費員反應有職務相關問題,遠通也都會於第一時間查明幫助收費員解決。因此,懇請外界能更客觀看待及了解收費員轉置實情,遠通電收所提供的職缺絕對不是「爛職缺」,也並無所謂職場霸凌、刻意逼退情況發生。 而針對報導指,大牌遠通拒絕繳交罰金,目前累積拒繳罰金來到約5.5億元一事,遠通說,那是外界對於遠通「拒繳罰款」陳述方式,有誤解及偏頗。遠通說,主要因為:促參法第12條第1項明訂「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契約無約定者,適用民事法相關之規定。」,因此關於遠通與高公局履約爭議,是適用民法相關規定,高公局若認定遠通違約,是請求遠通給付「違約金」,而非基於行政高權下命處以行政罰鍰。

遠通還說,依照BOT合約,ETC履約爭議發生時,任何一方皆可循契約內規範、聲請召開協調委員會,因此,遠通電收依循協調委員會進行調解的程序也依法有據,可受外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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