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3/07/252.函請補正期限:不適用3.補正內容: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附表三之一之規定,屬法人股東者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姓名分別列示。4.因應措施:修正本公司102年度年報第37-39頁,並重新上傳。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