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在民國102年時修正,刪除「經合格醫生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規定,保障精神障礙病友不受歧視。
對此,警政署認為,警察長期處於高壓力、高風險情境中,其勤務、業務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精神病患如得任用為帶槍執法的警察人員,旦發生違失,可能造成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重大損害。
衛生福利部則認為,明列精神病患不得任用為警察,確有歧視的意涵,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虞。
行政院提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希望考試院同意會銜,再送請立法院審議。修正草案規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兩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勝任職務」,不得任用。
對此,考試院組成審查小組,邀集銓敘部、警政署、衛福部等相關主管機關代表說明。審查小組討論後,附帶決議指出,本案基於警察人員為合法配槍的執法人員,工作性質與一般公務人員不同,因此同意修法。
不過,審查小組也指出,現行還有其他特種人事制度的人員,在考試規則中訂有相關的應考限制,以人權保障為普世價值,爾後如果該等人員擬增列相關限制時,應以嚴謹的標準審慎認定。全案考試院院會今天討論後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