鈊象電子:澄清103年07月31日聯合新聞網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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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年前
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3/07/312.公司名稱: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聯合新聞網6.報導內容:『鈊象指出,旗下手機遊戲《暴力狂飆》...,授權金及遊戲利潤分成將認列在下半年度。』7.發生緣由:本公司該款遊戲分成收入自七月起,將依實際營運狀況認列分成收入,該合約並無單筆授權金收入。8.因應措施:發佈重大訊息,澄清媒體報導。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