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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立委遷戶籍 內政部研究

中央社/ 2014.07.30 00:00
(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30日電)目前沒有法令規範區域立法委員當選後不得將戶籍遷出選區,內政部長陳威仁今天表示,可以研究修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上午初審攸關選舉監察員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邱議瑩質詢陳威仁表示,地方制度法並未規範區域立委當選後不能把戶籍遷出,最近有1名區域立委,因為拒絕所屬政黨徵召參選市長,所以把戶籍遷出,這可不可以,該不該修法?

陳威仁答詢表示,區域選出的立委畢竟代表區域,應該做實質規範,這樣比較合理,「可以研究(修法)」。

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若將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4個月以上,應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並依法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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