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於民國103年6月23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分派股東現金股利新台幣122,352,678元,依除息基準日民國103年7月22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計算之,每股配發現金0.2元,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不計)。二、現金股利發放日:民國103年8月15日(星期五)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支票方式發放。三、除分函各股東外,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