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李某與陳女72年間結婚,婚後同住2年,陳帶子女到模里西斯與李團聚4年後,李又單獨轉往南非賴索托、越南、柬埔寨等地工作。
李某指陳從模里西斯返台後,與他母親同住,陳身為長媳卻不照顧婆婆,還自行決定長女婚禮事宜,害他難以面對親友,且兩人長期聚少離多,婚姻裂痕無法彌補,希望離婚;陳則自認全力照顧子女和婆婆,長女婚禮引發的誤會,李沒給她解釋機會,她辛苦持家30年,不願離婚。
合議庭認為,雙方30年來僅6年共同居住,長期聚少離多,感情疏離,已不具有正常夫妻生活的實質內容,李某接受婚姻諮詢後,不能忍讓對方,堅持離婚,陳女雖希望維持婚姻,又不想採取有效方式與對方溝通,彼此皆不能忍讓對方,婚姻已難以回復,判准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