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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法官核發監察書才能監聽

自由時報/ 2014.07.29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林慶川、黃敦硯/台北報導〕對於立委質疑調查局購置「行動監聽車」,可能是要進行政治偵防並打擊政敵,調查局昨澄清說,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司法警察須持有法官核發的通信監察書才能實施監聽,行動監聽系統不可能用來從事政治偵防工作。

調查局官員指出,調查局職掌中有維護國家安全這一項,加上目前行動通訊方式日新月異,才據此提出購買更先進行動監聽系統的計畫,行動監聽系統除用在維護國安,也常用於偵辦毒品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上。

警署:M化車只能定位

此外,警政署表示,警方使用的M化車只有「定位」功能,即是鎖定發話者所在位置,但無法監聽通話內容,M化車只用於偵辦刑案,不會做為國安偵蒐之用。

目前警方有三輛M化車,北中南各配置一輛,都配屬在刑事警察局之下;中部與南部的M化車是2G系統,北部的M化車是3G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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