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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中性侵案 說詞矛盾判無罪

中央社/ 2014.07.27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7日電)陳姓男受刑人被控恐嚇同舍囚友,若不給性交就對其家人不利,進而性侵3次,但法官審理後認為,兩男說詞反覆矛盾,判陳男無罪。

被害人因刑期短,在案發後已出監,陳男則轉至台中監獄受監護中。

根據判決指出,陳男為中度智能障礙者與被害人都在台北監獄服刑,被害人當晚剛換到與陳男同舍房,陳男涉嫌乘與被害人相鄰而睡的機會,在民國100年8月26日晚間10時起,在獄房內向被害人恐嚇表示,若不與其性交,將對被害人的小孩及家人不利;被害人因心生畏懼,任陳男擺布,致肛門遭性交3次。

當天晚間11時許,監獄管理員發覺兩男違反規定,共蓋一條棉被,且棉被有規律起伏,懷疑兩人在肛交,因此叫兩男起來,兩男卻裝睡,後來叫他們不要再裝睡及把內褲穿起來,他們才起身並被帶至中央台,經詢問後,因認為陳男涉強制性交罪嫌,將全案送辦。

被害人在警詢時說自己是自願的,沒有被強迫,後來改口跟檢察官說,當晚有吃安眠藥,被性侵因疼痛才醒來並有呼救;陳男則一下說有強迫對方,一下說是合意性交。

一審法院審理期間,勘驗案發當時監視器畫面顯示,被害人頻繁主動靠近陳男,不時將棉被拉起蓋好身體,發現其他囚友有動靜時,沒有試圖引起囚友注意,反而警覺地停頓及抬頭,明顯有避免他人察覺的意思。

法官因此認定,被害人前後說法矛盾,且被害人在當天晚飯前就進入囚舍並與陳男交談,應可察覺陳男智能不足,難以想像被害人為智識、體格正常的成年男子竟有輕易遭陳男性侵3次得逞的可能,不符合常理。

法官指出,傳統社會觀念同性戀者易遭排斥、歧視或異樣眼光,監所的社會結構下,排斥可能變本加厲,其他受刑人若認被害人自願與陳男性交,後續恐對被害人欺負及歧視,因此被害人確有否認與陳男合意性交的動機;經綜合相關證據後,判陳男無罪。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日前駁回上訴,仍判陳男無罪。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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