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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遇法官經商被彈劾 監院首例

中央社/ 2014.07.25 00:00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25日電)監察院說,台灣高等法院優遇法官陳炳彰以配偶名義,與人合夥投資經商,還任配偶訴訟代理人,優遇法官遭彈劾,創監院首例。

監察院今天以7票對5票通過監委余騰芳、葛永光提案,彈劾陳炳彰,移送司法院。

葛永光說,法官是終身職,被彈劾的陳炳彰已經81歲,民國93年起轉為「優遇法官」,也就是,不實質從事審判業務,仍可照領薪水。

葛永光質疑,「拿了錢不做事,與其如此,為何不乾脆讓他退休算了?優遇法官制度值得檢討」。

葛永光指出,陳炳彰在89年間就曾因違反辦案程序、問案態度不佳被監察院彈劾,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申誡。民國93年間,陳炳彰以配偶張秀宏名義,與民眾合夥投資開採土石,經營商業,並藉此索討高額本票及分紅,後來這起合夥投資引發民事爭訟,陳炳彰還擔任配偶訴訟代理人,執行律師職務,傷害法官廉潔形象。

葛永光說,這起案件是法官評鑑委員會今年5月間評鑑決議報由司法院移送監院審查,建議撤職。監察院今天通過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陳炳彰「被撤職的可能性很大」。

葛永光表示,依照法官法,法官的懲戒包括,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1年以上5年以下;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的其他職務;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1個月以上1年以下;申誡。

監察院人士說,優遇法官被彈劾,這是首例;陳炳彰先前申請退休,但退休案被凍住;被彈劾後,怎麼處理,要看司法院,假如陳炳彰被撤職,撤職期間無法享有優遇,之後,只要他沒有再任,也就無法申請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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