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3/07/222.函請補正期限:103/07/253.補正內容:(1)年報第23頁增加揭露『配發員工紅利之經理人姓名及配發情形』(2)年報第49頁加註『法人股東之代表人姓名』4.因應措施:重新上傳102年度年報資料(股東會後修訂本)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