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3/07/21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通過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及委任薪酬委員。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於102年12月6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制定「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2)依據「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及委任薪酬委員三人。(3)委任劉致宏先生、柳樹德先生及劉人華先生為本公司第一屆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4)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與本屆董事會屆期相同,自董事會通過後開始生效,至本屆董事任期屆滿日即民國105年1月1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