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於民國103年6月12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分派股東現金股利新台幣2,873,325,461元,現金股利係按除息基準日民國103年7月12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比例,每股配發新台幣1.75747614元,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不計)。二、現金股利於民國103年7月25日(星期五)委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及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支票方式發放(匯費或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三、除分函各股東外,特此公告。